《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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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德法律服务中心 · 儿童友好官培训
从国际标准到中国实务——一套可以直接用在日常工作中的儿童友好法律服务训练。
关于依据的层次。本课程的普遍依据是《儿童权利公约》与联合国文书。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友好法律援助指南》(2018)及其配套《引导师手册》,是本课程主要的 参考标准:它是一份指南,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用处在于把国际标准落成可以 直接操作的动作清单。它对自己的定位是——「考虑到从业者往往在不完善的司法体系中 工作,并面临报酬低、立法不健全、诉讼程序严重延误以及委托人难以获得儿童友好服务等困境」, 「旨在补充职业行为准则」,并「希望本指南对其他地区的从业者 同样具有参考价值」。本课程正是按这一层意思引用它:照《公约》确立的标准把服务动作 写细、写成可自查的清单;具体办案时,以《公约》原文、我国现行法与案件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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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课(K)解决「讲得对」,技能集训(S)解决「练得会」,维德解决「接得住」。
线上自学打底,线下集训动手。知识课先把标准讲清楚, 技能集训再把动作练熟——每一门都指给你看它落在案头的哪一步。
自定进度看视频、读材料,作为线下集训的准入基础。覆盖《公约》体系、12 准则逐条、理解儿童、本土化对照(含策略性诉讼选题)、隐私保密。
全部技能模块均为参与式演练,以角色扮演、模拟法庭、案例判断会、分组推演交付。
三项均以完成课业与考核合格为条件,不设名额限制,不排名次。
线上必修 · 模块一 · 60 分钟
四项一般原则及其与国内法的衔接
儿童不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是权利的主体。他们有一套专门的权利体系;律师的第一课,是知道这套体系给了你什么工具。
传统的儿童工作把儿童当作被保护的对象——成人替他们判断、替他们决定。儿童权利路径换了一个起点:儿童是权利的主体,自己有权主张。
这不是修辞上的差别,它直接改变律师的动作:
儿童权利有三个绕不开的特点:能力在发展(公约第5条称之为「不断发展能力」)、高度依赖成人、声音在程序中天然弱势。这正是为什么需要一套专门的权利体系,而不是把人权条款直接套用。
| 通过 | 1989年11月20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 |
|---|---|
| 生效 | 1990年9月2日 |
| 缔约国 | 196 个(截至2023年7月31日);唯一未批准的联合国成员国是美国 |
| 中国 | 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2年3月2日交存批准书,1992年4月1日对中国生效 |
| 任择议定书 | 三项: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关于来文程序 |
| 监督机构 | 儿童权利委员会,由 18 名独立专家组成,发布「一般性意见」与「结论性意见」 |
公约不是一纸宣言。它对缔约国创设了三层义务:尊重(不侵害)、保护(防止他人侵害)、实现(积极创造条件)。当国内法有缺口时,律师可以据此指出缺口,而不是停在「法律没有规定」。
四项一般原则不只是公约里的四个条文,它们是解读公约其余所有条款的方法。律师要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它们指导服务。
每个儿童都平等享有公约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实务落点:不歧视要防三种偏差。一是直接歧视——凭刻板印象预先否定儿童:认为低龄儿童「太小,说不清楚」就不去听他讲,认为有不良行为或受过训诫的儿童「爱说谎」就不采信他的陈述。二是归罪于被害人——对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说这个孩子「自己不检点」、看作「有污点的人」,等于把加害的责任转到孩子身上,这是二次伤害最常见的来源之一。三是该给的特别措施没给——不歧视不等于凡事一视同仁,为聋哑儿童安排手语翻译、为智力障碍儿童放慢节奏并用他能理解的方式提问,才谈得上实质平等。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实务落点: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给出非穷尽的考量因素清单——儿童的意见、身份认同、家庭环境的维系、照料保护与安全、健康、脆弱性、受教育权。最大利益是动态概念,且可能与家庭成员的利益相冲突而需权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并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落点:包含免于程序本身的伤害——使儿童免遭报复、理解案件的各个阶段;以及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第 37 条 b 款)。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第2款进一步要求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为儿童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实务落点: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点明——年龄本身不能决定意见的重要性。同时,儿童保持沉默和不参与的权利同样重要;儿童须获得关于程序、可选项及后果的充分信息。
律师需要判断这些国际标准在本国法律框架中的体现程度。下表可直接用于办案检索。
| 公约一般原则 | 国内法对应 | 要点 |
|---|---|---|
| 儿童最大利益 第3条第1款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 2021年6月1日施行 |
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列六项要求: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
| 被倾听的权利 第12条 |
《未保法》第4条第(五)项 及第19、22、24、102条 |
第(五)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为 2020 年修订新增。落实场景: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第19条);确定被委托人前(第22条);父母离婚处理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前(第24条);办案时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第102条)。 |
| 生命、生存与发展权 第6条 |
《未保法》第4条第(一)(四)项 | 「特殊、优先保护」与「适应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两项要求,对应发展权的积极面向。 |
| 不受歧视 第2条 |
《未保法》第3条第2款、第4条第(一)项 | 平等保护;「特殊、优先保护」在实务中常需转化为对特定儿童群体的差别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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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三部分 54 条,依联合国官方中文本。下载到本地后可随时检索条文; 办案引用时以条文为准,并按模块一给出的四步判断顺序使用。
线上必修 · 模块二 · 60 分钟
国际法基础、贯穿性原则与《指南》12 条准则逐条解读
「儿童友好」不是态度好一点,而是可以逐项检查的专业标准。这一模块给出清单。
诉诸司法权是儿童权利的一部分,其含义见联合国《儿童与司法共同方针》(2008)。「儿童友好司法」的这组特征,出自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儿童友好司法指南》(2010)第二部分 c 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指南》术语表沿用了这一表述。我们把它作为自查服务质量的参考清单:
注意「快速」与「勤勉」并列:儿童友好从来不等于牺牲程序保障换取效率。
《指南》设有「贯穿性原则」专节,为每一项公约原则给出条号与对应的实务要求。这是全篇最值得律师先读的一节。
| 原则 | 公约依据 | 《指南》给出的实务要求 |
|---|---|---|
| 不歧视 | 第2条(1)(2)款 | 每个阶段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得适当服务;既禁止基于刻板印象的直接歧视(如认为低龄儿童说不清楚、有不良行为的儿童爱说谎),也要求为弱势儿童提供其所需的特别措施(如聋哑儿童需手语翻译、智力障碍儿童需调整询问方式)。 |
| 最佳利益 | 第3条 | 引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的非穷尽因素清单;最佳利益是动态概念;可能需与他人冲突性最佳利益相平衡。 |
| 生存与发展 | 第6条(2)款 | 保护儿童免受程序伤害(免遭报复、理解案件各阶段);剥夺自由仅作最后手段且期限最短。 |
| 被倾听权 | 第12条(1)(2)款 | 年龄本身不能决定意见的重要性;儿童须获得关于程序、可选项及后果的充分信息;儿童保持沉默和不参与的权利同样重要。 |
建议的阅读顺序是「贯穿性原则 → 12 条准则」:先用四项原则建立判断框架,再逐条落实为动作。
下表为 12 条准则的权威清单,并标注各条在本课程中的落点。
| 准则 | 正式名称与核心内容 | 课程落点 |
|---|---|---|
| 一 | 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时的专业能力
9 项能力要求:儿童权利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公约》为基准);民刑行程序理解(含转处与恢复性司法);何时求助心理/社工;儿童身体、认知、情感、社会发展阶段;儿童沟通方式;有效沟通能力;被害人证人意识与避免二次受害;背景审查;持续培训责任。 |
模块一、二 「儿童友好官」能力标准 |
| 二 | 维护儿童最佳利益
4 类行动场景 + 5 种评估方法;要求律师依儿童指示并为儿童最佳利益行事,而非为家庭成员的利益行事。 |
模块二; 线下 B1/B3 |
| 三 | 有效参与
9 项落实建议;儿童须获得关于程序、可选项及后果的充分信息,其意见应按年龄与成熟程度予以适当看待。 |
模块二; 线下 B1/B3 |
| 四 | 建立关系
首次会见的场所、寒暄、后勤、更换律师;除当面会面外可用邮寄、电话、短信、社交媒体或电子邮件保持关系,但须确认这些方式对儿童安全、可及、保密、可靠。 |
线下 B1 首次会见 |
| 五 | 儿童敏感型沟通
语言原则 + 非语言 + 会面结构 + 13 条沟通清单 + 2 套工具。 |
线下 B1 核心教材 |
| 六 | 提供可靠且相关的信息
16 项信息清单:律师角色与能做什么;沟通频率;保密如何运作及何时可打破;各行为者角色;各阶段权利(沉默权、表达权、受保护权、救济权);将作出的决定及其考量;是否可作证及利弊;程序时长估计;上诉与投诉途径;赔偿途径等。 |
线下 B3/B4 告知义务 |
| 七 | 正式诉讼中的有效参与
7 项决策因素(必要性与替代证据质量、儿童年龄成熟度、事件距今时间、支持来源、儿童意愿、父母意见)+ 14 项程序调整措施(多次休庭休息、不公开听证、单独等候室、取消法袍形式性、闭路电视作证、限制提问方式与时间、各方同高度、限制在场人员、可信赖的人陪同、口译员等)。 |
线下 B3 模拟法庭 |
| 八 | 与家庭成员及其他支持性成年人合作
律师应从一开始明确受儿童指示而非成年人指示;职业保密不适用于与家庭成员的交谈;如需要可建议父母寻求自己的法律代理。 |
线下 B2 |
| 九 | 隐私与保密
隐私 5 项+保密 4 项+破例的伦理权衡+媒体与数据保护。 |
模块五 核心教材 |
| 十 |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
7 项歧视对残疾儿童的影响:缺乏自主权、被视为「无声之物」、难以建立积极自我认同、被孤立、依赖性、被视为「无性」、遭受虐待的脆弱性增加。另含特别措施要求。 |
模块二; 线下 B4 |
| 十一 | 保障儿童安全
可请求身份保密与闭庭审理;可请求法院下令保护措施——音频/视频/电视连接作证、审判前提供证言、法庭内设置屏风避免与加害者接触、请求加害者在作证期间离开法庭;可主张限制令与审前羁押;可要求使用单独等候室。 |
线下 B3 出庭保护措施 |
| 十二 | 与他人协作
5 项协作义务:了解体系如何运作并能为儿童解释各行为者角色;向其他专业人员推广儿童的意见和观点,同时确保保密性;了解帮助儿童的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成为其他专业人员与儿童之间的联系纽带;参加多学科培训活动。未经儿童明示和知情同意,不应违反保密原则。 |
线下 B2 多专业协同 |
这四份清单不必另行自建,是本次培训最实在的专业资产:
用具体词语和简单句子;提开放性问题;检查理解;鼓励承认不懂;承认并接受情绪;与儿童坐在同一高度;问谁/什么/在哪里;不假设词义相同;一次只问一个事件;积极反应;称年长儿童为「年轻人」;鼓励提问;结束时致谢。
多次休庭休息;不公开听证;单独等候室;取消法袍等法庭着装的形式性;在具备条件时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就提问的性质与方式达成限制(用简短、简单的问题,不使用攻击性讯问技巧,设定时限,使用地图等视觉辅助);请求允许儿童坐在支持性成年人旁边或附近、各方与儿童坐在同一高度;安排与儿童注意力和专注力相适应的简短听证;限制诉讼中无正当理由的打断与干扰;将房间内人员限制为直接参与诉讼的人;确保儿童有可信赖的人陪同;与儿童确认让家庭成员在场是否合适;对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律师保持警惕,确保他们以尊重、敏感的方式与儿童互动;在需要时确保有口译员在场。可直接作为《出庭保护及程序调整申请书》的逐项底稿。
律师角色与能做什么;沟通频率;保密如何运作及何时可打破;法律问题与程序性质;各行为者角色;各阶段权利;将作出的决定及其考量;即将举行的听证;是否可作证及利弊;如何被讯问及由谁讯问;程序时长估计;支持机制;安全与保护措施;法院命令的含义;上诉与投诉途径;赔偿途径。《指南》原列 17 项,其中「法庭宣誓的含义」一项我国程序中没有对应制度,故未列。
我是否从儿童视角而非成人视角看问题?我是否已协助儿童尽可能理解案件?区别对待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我是否过度受成年人意见影响?建议在每次会见儿童前后,各问自己一遍。
建议播放前两分钟。
线上必修 · 模块三 · 45 分钟
发展中的能力、创伤与污名化
不懂发展,就会把「说不清」当成「不可信」,把「不配合」当成「有问题」。
这句话的意思不是「儿童懂得少」,而是「儿童懂的方式不同」——认知、情绪调节、时间感、因果推理都不是成人能力的等比缩小,所以不能拿成人的标准按比例缩放去衡量儿童。
在此基础上还要看到:儿童的发展沿多条线索同时推进——身体、认知、情感、语言、社会。同一个孩子在五条线索上的进度并不一致,而律师通常只有一次会面就形成判断。
公约第5条把这一点写成原则——「不断发展能力」: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与儿童不断发展能力相一致的方式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引导。这句话反向约束了程序:程序安排必须随儿童的能力调整,而不是让儿童去适应程序。
哈佛大学发展儿童中心的研究给出了一个对律师同样有用的隐喻:发球与回球(serve and return)。幼儿通过咿呀声、面部表情和手势「发球」,成人以有指向、有意义的方式「回球」——这种一来一往,构成大脑结构的基础。
对这个隐喻的误读是「孩子需要刺激」。它真正强调的是回应性:回球不必完美,但必须被孩子察觉到是回应。这一点直接迁移到与儿童的沟通上——一次会面里,你回应的次数比你说的内容更重要。
需要补充的是:大脑发育不是只发生在婴幼儿期。青少年时期同样是关键窗口,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专门就青少年时期的儿童权利作出阐释。
压力本身不是问题。短期且能得到缓解的压力,或幼儿在稳定的支持性成年人陪伴下经历的压力,都是可控的。问题出在另一种情况:
持续的压力反应 + 缺少稳定的支持性成年人作为缓冲 = 毒性压力
在严重的虐待与忽视情形下,即使没有明显的身体伤害,成人回应的长期缺失也足以让压力反应系统一直处于激活状态。久而久之,在大脑负责学习与推理的区域,构成大脑结构的神经连接会变得更弱、数量更少——而恰恰是在这些连接本应大量生长的时候。
对律师的含义是:你面对的那个「记忆力差」「情绪失控」「前后矛盾」的孩子,可能正在承受一个仍在持续、且尚未被解除的伤害状态。这既影响你如何取证,也影响你如何主张。
这三个概念放在一起讲,因为它们常常同时发生,并且会因程序本身而加重。
《指南》准则十一(保障儿童安全)要求律师保护儿童安全,使其能在没有二次受害风险的情况下参与程序;准则十(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则给出了歧视对残疾儿童影响的 7 项表现。
本模块最后留了一段讨论,主题是律师自我关怀。这不是附赠的情绪安慰——长期接触儿童创伤材料会产生替代性创伤,进而影响判断质量与执业持续性。把它当成一项专业风险管理。
早期儿童发展两个可选片段之一。
早期儿童发展两个可选片段之二。
支撑「毒性压力」概念的原始材料。
线上必修 · 模块四 · 60 分钟
识别、对照、分类——把国际标准变成可执业的动作
国际标准不能悬空。这一模块只有一件任务:把 12 条准则逐条落到中国现行法上。
有一条原则在开篇就写明: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背景调整——「作为律师和从业者,应将《儿童友好法律援助指南》作为良好实践加以适用,即使国家法律未明确要求」。
这句话有两面:一面是授权(国际标准可以直接作为执业依据),另一面是提醒(它不会自动变成可主张的条文依据)。本土化落地就是这两面之间的转换器——缺了它,前面几门课学到的标准会悬在空中,落不成动作。
这也是本模块的目标所在:识别国家法律中要求或有助于提供儿童友好法律服务的关键规定。注意「或有助于」四个字——它把「法律已明确要求」和「法律未禁止、但依标准应当做」两类情形都纳入了检索范围。
本模块设计的是一次小组对照练习:发给各组一份模板,要求找出国家法律框架中要求或有助于提供儿童友好法律服务的三项规定,并逐项填写三列。
模板的三列列头原文如下——它本身就是这张对照表的填写标准:
| 国家法律框架中的法律规定 | 该规定涉及 12 条准则中的哪几条?为什么? | 简要说明该规定如何有助于提供儿童友好法律服务 |
|---|---|---|
| (填写具体的法律、条号与条文要旨) | (可一对多,一条规定可能同时支撑数条准则) | (说清它解决的是哪个实务环节的问题) |
第二列是这张表的关键所在:一条中国法规定往往同时对应好几条准则。填完这一列你会发现,国际标准并非一套陌生的体系,而是散落在你已经熟悉的法条里。
对照的最终产物不是一张表,而是三类清单。分类本身就有执业意义,因为它决定了你用什么语气向法院、向对方、向当事人主张。
这类规定的特点是有明确条文、有违反后果。律师可以据此提出异议、申请纠正,甚至作为上诉理由。例如办案人员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
这类是最考验律师的部分。《指南》12 条准则中相当一部分——首次会见如何建立关系、沟通清单、信息告知清单的具体条目——在国内法中没有逐项规定。但本课程要求律师将其作为良好实践加以适用。主张方式是诉诸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专业伦理,而不是诉诸条文。
对照过程中会暴露出一些确实存在的规范空白。这类发现不应止于课堂——它正是策略性诉讼与检察建议的选题来源。下一节给出一套选题方法(权利—义务—缺口三步),这里的对照就是「缺口」的批量生产环节。
对照暴露出来的规范空白,不止是「记下来」。它们是策略性诉讼的原材料。这里补上一套选题方法——它不依赖任何区域机制,只问三个问题。
先立一条判准:策略性诉讼不是「重要的案子」。它的判准只有一条——这起案件的结果,能否改变它之外的人所面对的规则或做法。标的不大但指向系统性做法的案件,反而更具策略价值;媒体关注度高,与此无关。
选题的起点不是胜诉概率,也不是媒体效果,而是三问:
第三问正是前面对照练习的产物——对照是「缺口」的批量生产环节。在中国现行法下,这类议题的主要落地通道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6 条确立的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起诉;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常规通道还包括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律师在其中的位置有四个:提供线索(把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性问题整理成可评估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督促与支持起诉(作为「相关组织」先行起诉,或支持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参与检察建议的形成(以专业意见帮助界定「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职」这一核心争点)、推动案例转化(把胜诉或整改结果整理为指导性案例、立法建议或行业标准,让效果超出个案)。
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程序仍在发展之中。引用具体案例与地方实践前,请核对最新司法文件与案例原文。
下表是本课程整理的对照起点,你可以在此基础上补充与修订。所列条文号均经核对;实际办案引用前,仍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准则 | 中国法落点 | 类别 |
|---|---|---|
| 一 | 专业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4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第101条(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专门机构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法》第25条(未成年人属应当通知指派辩护的情形,第一项) | 已要求 |
| 二 | 儿童最佳利益:《未保法》第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六项要求);《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职)、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 已要求 |
| 三 | 有效参与:《未保法》第4条第(五)项、第19条、第22条、第24条(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听取意见);第102条(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 已要求 |
| 四 | 建立关系:国内法无直接规定。制度接口可援引《未保法》第104条(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要求)与律师执业伦理 | 良好实践 |
| 五 | 儿童敏感型沟通:《未保法》第110条(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第112条(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完成;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023年《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3、24条(一次询问原则、录音录像全程不间断) | 已要求 |
| 六 | 提供可靠且相关的信息:《未保法》第102条(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其余条目国内法未逐项规定 | 良好实践 |
| 七 | 正式诉讼中的有效参与:《未保法》第110条、第112条、第101条;《刑事诉讼法》关于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 已要求 |
| 八 | 与家庭成员及支持性成人合作:《民法典》第27条(监护人范围与顺序);《未保法》第7条、第16条(监护人职责);「律师受儿童指示而非成年人指示」一节属职业伦理范畴 | 部分要求 |
| 九 | 隐私与保密:《未保法》第103条(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及其他可能识别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第29条(单独同意)、第31条(须取得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律师职业保密义务 | 已要求 |
| 十 |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未保法》第3条(平等保护)、第4条第(一)项(特殊、优先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等特别法 | 已要求 |
| 十一 | 保障儿童安全:《未保法》第11条(检举控告与强制报告)、第112条;《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 已要求 |
| 十二 | 与他人协作:《未保法》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多专业协同的具体机制国内法多为原则性规定 | 良好实践 |
类别说明:已要求=有明确条文、可据以主张;良好实践=法律未禁止但未明确要求,依《指南》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主张;部分要求=有法条基础,但准则中的核心动作属职业伦理范畴。实际办案引用前,请仍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线上必修 · 模块五 · 45 分钟
《指南》准则九与中国的四重约束
保密是律师的本能。但涉及儿童时,这条边界比你想的复杂——它同时被四部法律拉扯。
准则九开宗明义:法律专业人员应在法律诉讼中维护儿童的隐私权,并确保与委托人的所有沟通按照职业行为准则保密。之所以要单列一条,是因为风险常常被低估——
如果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身份被披露,他们可能直接面临危险并遭受严重的情感伤害;如果儿童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被广泛公开,他们可能遭受歧视和污名化。违反隐私权所带来的风险水平,对案件中其他司法专业人员(如法官或检察官)来说可能并不总是明显。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友好法律援助指南》(2018年10月)准则九
准则九特别强调:任何信息或个人数据不得被提供或发布,尤其是在媒体上,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儿童的身份——包括图像、儿童或儿童家庭的详细描述、姓名或地址、音视频记录等。
准则九承认存在必须打破保密的情形,但把它写成了一道需要权衡的题,而不是一条规则:
在国家法规允许的例外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员应向适当当局披露关于其委托人的保密信息。
《指南》列举的典型情形是:如果不披露可能导致某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儿童透露的信息涉及犯罪活动。例如儿童透露的信息表明存在持续的性虐待或其他身体虐待,但拒绝允许向第三方披露;或成年人透露自己、或另一成年人对儿童实施虐待但拒绝允许任何披露。
《指南》对此的判断是坦率的——「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情况,因为保密原则是建立与儿童委托人信任关系的核心。没有明确的答案」。它给出的方法建议是:从业者必须权衡国内法关于何时可接受打破保密的立场;而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律师协会的道德委员会可以就这些困难的伦理考量提供支持。
中国法对同一件事给了四层互相叠加的规范。理解这点,实务中才不会顾此失彼。
| 来源 | 要求 | 对你的动作意味着什么 |
|---|---|---|
| 律师职业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对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予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这是默认状态。与儿童的会面、通信、电话、社交媒体沟通,全部适用。这一款的但书是保密义务的边界——越出边界的信息,从一开始就不在保密范围内,「你别告诉别人」的要求在其中不成立。 |
| 报告与检举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 |
第 1 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 2 款: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应当立即报告——该款主体依第 130 条第 1 项,限于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单位。 |
律师不在第 2 款的主体范围之内,所以手里并没有「第 11 条的强制报告义务」;你握有的是第 1 款的报告权利,加上准则九的伦理要求。这个区别有实际意义——报告是你的专业判断,不是别人对你的指令。 |
| 涉案身份信息 《未保法》第103条 |
公检法司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除外) | 对应准则九隐私 5 项中的第 2、4、5 项。媒体报道、普法宣传、案例研讨引用时,须先做不可识别化处理。 |
|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31条 |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取得监护人同意,并须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对应准则九保密 4 项中的第 4 项(数据安全保管)。律所建立儿童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时,这是合规底线。 |
两步走:先判断能否报道——须儿童本人同意且符合其最佳利益;再判断怎么报道——去掉一切可识别信息(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家庭细节、音视频)。注意准则九的顺序:是事前同意,不是事后告知。对侵犯儿童隐私的媒体,可以提起诉讼或投诉。
中国法不直接回答「律师算不算强制报告主体」这个问题,但它给了三条可以支撑你动作的依据:①《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但书——施虐者正在实施的,属于「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这类信息本就不在保密范围内,「你别告诉别人」在法律上绑不住你;②《未保法》第11条第1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包括你;③准则九——在国家法规允许的例外情形下,应向适当当局披露。三条合起来,结论是报告不以儿童同意为前提。
处理要点在怎么做——在报告前向儿童说明「哪些能保密、这一件为什么不能」(这本身就是准则六「保密如何运作及何时可打破」的告知内容),并尽量让他参与后续安排,而不是让他感到被背叛。
儿童案件档案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合规要点:取得监护人同意;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不是套用成人案件的通用制度);限定接触人员范围;明确保存期限与销毁方式;电子档案加密、访问留痕。这些同时也是「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文本应当覆盖的内容。
准则十二要求律师成为专业人员与儿童之间的纽带、参加多学科会议,但同时明确——未经儿童明示和知情同意,不应违反保密原则。协作不等于信息披露。准则八另提醒:职业保密不适用于与家庭成员的交谈,这一点应从一开始就向儿童和家庭讲清楚。
线下必修 · 13.5 小时
技能不会因为听懂而获得。线下 6 个模块全部采用参与式方法, 每个模块都以一份可以直接带回案头的产出物结束。
在角色扮演中反复练习如何让儿童安全、舒适地表达诉求。覆盖初次会见建立信任、引导儿童用自己的话讲述事件经过、用儿童能理解的语言解释法律程序、妥善回应儿童的情绪反应。
工具:以《指南》儿童敏感沟通清单(13 条)作为现场评分表与课后工具卡。
当父母/监护人的诉求与儿童当事人利益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何与社工、心理、教育等多专业人员协作而不违反保密义务。
工具:演练素材取自《指南》准则八(受儿童指示而非成年人指示、职业保密不适用于与家庭成员的交谈)与准则十二的 5 项协作义务。
模拟法庭场景——帮助儿童以安全、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听证:何时主张儿童不出庭、如何争取视频连线或屏风作证、如何就法庭环境(着装、座次、在场人员)提出儿童友好化的程序调整。
工具:现场草拟《出庭保护及程序调整申请书》,逐项对应《指南》准则七的 14 项程序调整措施与 7 项决策因素。
在复杂案例中判断保密义务的边界——什么时候可以突破保密原则向有关部门报告?如何在案件档案管理中落实数据保护合规?
工具:以《指南》隐私 5 项、保密 4 项作为判断标准;结合《个保法》第28、29、31条做档案合规实操。
以维德中心(脱敏)未保案例为素材,结合国际实践经验,讨论如何通过个案识别制度缺口、选择适当的国内法律通道、协同多方力量推动制度改进。
工具:分组认领真实脱敏案例,走通「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三通道的选择推演。
分组对照 12 准则 × 中国法,产出《中国儿童友好法律服务操作清单》。
工具:以模块四的对照起点为底版,按三列模板(法律规定/涉及哪几条准则/如何有助于儿童友好)逐项补充。
配套资源
全部 5 个培训视频。播放器内嵌在各模块正文中,本页为总索引。
5 支中 4 支已配好中文字幕,播放时随进度叠加于画面下方, 并可展开全文逐条对照;1 支片源链接已失效,暂未上线,待片源补入后自动出现。
| 嵌入位置 | 视频 | 状态 | 时长 | 出处 |
|---|---|---|---|---|
| 儿童友好司法标准 · 12 准则逐条解读 | 什么是儿童友好司法 | 中文字幕已配 | 3:03 | UNICEF 格鲁吉亚办事处 · Ton Liefaard 教授(荷兰莱顿大学儿童权利讲席教授) |
| 理解儿童与创伤知情 | 经历塑造大脑结构 | 中文字幕已配 | 1:57 | 哈佛大学发展儿童中心 |
| 理解儿童与创伤知情 | 发球与回球互动塑造大脑回路 | 中文字幕已配 | 1:42 | 哈佛大学发展儿童中心 |
| 理解儿童与创伤知情 | 毒性压力破坏健康发展 | 中文字幕已配 | 1:52 | 哈佛大学发展儿童中心 |
| 《儿童权利公约》体系 |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片 | 片源失效 · 待补 | 9:00 | 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与社会工作学院 |
结课自测
全部为单选。点选后立即给对错与解析,可以反复作答。
Q114 岁少年涉嫌盗窃,办案人员认为「他年纪小,意见不用太当真,主要听他父母和律师的安排」。这一做法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一般原则中的哪几项?
Q2一位法律援助律师接手被父母遗弃的 10 岁儿童,第一反应是「先想想怎样安置对这个孩子最好」,再据此找法律依据。按儿童权利路径,这个起点的问题在哪?
Q3某地教育部门对校园内长期存在的欺凌行为不予处理。律师把这一情形归入国家「保护义务」的违反。按公约确立的三层义务,这个归类是否正确?
Q4某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写道:「《儿童权利公约》属于倡导性国际文件,在国内法没有规定时不能作为主张依据。」这句话的问题在于?
Q5一名 7 岁儿童在抚养权案件中表达了想跟母亲生活的意愿,对方主张「孩子才 7 岁,意见不应作为考虑因素」。这一主张的问题在于?
Q6一名 15 岁被害儿童在会面中始终沉默,不愿谈论案件。律师认为「他不配合,需要多问几次突破」。按公约一般原则与课程内容,这个判断的问题在于?
Q1某法院为提高效率,将涉儿童案件一律压缩审理期限、取消不公开听证,理由是「儿童友好就是快」。按儿童友好司法的特征清单,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2一名 14 岁儿童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训诫。在他作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询问中,办案人员认为「这孩子爱说谎,说的话不能信」,未记录其关键陈述。按不歧视原则与《指南》的实务要求,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3某律师代理涉儿童案件时,未与儿童本人谈话,直接依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判断什么对这个孩子最好。按《指南》对维护儿童最佳利益的要求,这个做法的缺陷是?
Q4一名 14 岁儿童的父母希望案件尽快和解了事,儿童本人希望继续主张权利。律师为维护家庭关系,按父母意愿促成了和解。按《指南》准则二,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5一名 9 岁被害儿童需要出庭作证。检察官主张「儿童应当直接面对被告人陈述,这样才真实」。按《指南》准则七,律师应当如何应对?
Q6律师会见一名 8 岁儿童时,坐在办公桌后俯视儿童,连续追问「他当时到底做了什么、什么时间、还有谁在场」,儿童越来越沉默。按《指南》准则五的沟通清单,最需要调整的是?
Q1一名 6 岁儿童在陈述中时间顺序混乱、前后有出入,律师据此认为其陈述不可信。这个判断落入的陷阱是?
Q2某法院以「程序必须统一,不能为个别儿童改变」为由,拒绝调整涉儿童案件的庭审安排。按公约「不断发展能力」原则,这一理由的问题在于?
Q3一名长期遭受忽视的 11 岁儿童记忆力差、情绪起伏大、陈述前后矛盾。律师认为「这孩子本身有问题,陈述不可靠」。这个判断忽略了什么?
Q1某律师发现《指南》准则五「儿童敏感型沟通」的 13 条清单在国内法中没有逐项规定,遂放弃在办案中适用。按本模块的三类清单,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2律师发现办案人员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认为「没造成实际损害,不必提异议」。按本模块第一类清单的处理要求,律师应当?
Q3某律师检索国家法律框架时,只找「明确要求」儿童友好法律服务的条文,忽略「未禁止」的相关规定。按本模块设定的目标,检索范围应当是?
Q4律师在对照练习中发现某领域确实存在规范空白(例如首次会见如何建立关系,国内法无直接规定),认为「法律空白,无法可想」。这类发现应当如何处理?
Q1一名 13 岁儿童在会见中告诉律师自己正在遭受家庭虐待,并明确要求律师不要告诉任何人。按《指南》准则九与中国法,律师应当?
Q2某律师为普法教育目的,在案件结束后将案件详情提供给媒体,事先对儿童姓名作了化名处理,事后告知了儿童。按《指南》准则九,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3律师应当如何向儿童说明与家人之间的保密问题?
Q4某律所将儿童案件档案与成人案件档案统一存放、共用一套查阅规则。按《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5某律师参加多学科会议时,为便于社工开展工作,将儿童陈述的全部细节提供给了参会各方。按《指南》准则十二,这个做法的问题在于?
Q6某法院拟公开审理一起涉及儿童的案件,理由是「公众旁听有助普法」。按《指南》准则九,律师应当主张?
结业
这套课程不追求把你变成另一个人。它只做一件事——让你在接到一个孩子的案卷时, 比昨天多知道几个该问的问题、几项该提的申请、几条可以援引的依据。
课程围绕《儿童权利公约》四项一般原则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友好法律援助指南》的 12 条准则搭建:线上五门知识课打底,线下六个技能模块练手,全部以中国现行法为落点。
线上必修 5 门 · 4.5 小时;线下技能集训 6 模块 · 13.5 小时。另有配套视频(附中文字幕文本),随各模块正文查阅。
修课证明 → 专题培训证明 → 「儿童友好官」培训认证,均以完成课业、考核合格为条件,合格即予认定,不设名额。已认证律师所在律所可自愿报名加入联署名录,名录公开可查。
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于 2013 年 7 月,是一家推动志愿法律服务(Pro Bono)的公益法律组织,连续十年获评 5A 级社会组织,现有注册志愿律师及专业人士超过 3000 名。
本中心深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法律服务十余年。法律援助部门 2021 年至 2026 年 9 月间承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案件 近 200 宗,以「律师全流程法律援助 + 社工协调支持 + 心理咨询师介入帮扶」的多专业协作模式提供服务。2026 深圳法博会上,维德中心发起「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共建倡议,已有 191 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响应。
咨询:18027652331(微信同号) 邮箱:info@probonochina.org